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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第 三 題

請論述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有關任何人對上市有價證券,不得有那些操縱股價之行為。(18 分)如有違反,應負之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為何?(7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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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操縱股價」,應直覺聯想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的六大明文禁止類型(違約交割、相對委託、連續買賣、沖洗買賣、散布流言、概括條款)。答題時應採用「法規列舉+要件解析」的結構,並精準引述第155條第3項的民事損害賠償要件(保護善意投資人),以及第171條的重刑規定(需特別注意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的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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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證券交易市場之核心價值在於公平的價格發現機制,為避免不法份子以人為方式扭曲市場價格,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5條特設反操縱條款。若有違反,除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更面臨嚴重的刑事制裁。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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