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下列關於律師與司法機關之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或未違反律師倫理?
- A 被告辯護律師甲於法院開庭後,接受媒體訪問,得公開批評承辦法官係基於特定政治立場而羈押被告,顯係政治迫害
- B 乙律師為自訴人撰寫上訴狀,指摘原判決聽信證人片面之詞而判決被告無罪,實乃司法偏袒不公等語
- C 丙律師基於其對法庭之真實義務,自證人處取得證據後,雖合理判斷其並非真實,仍應提出供法院判斷取捨
- D 丁律師發現被告所述,合理判斷與真實不符時,基於被告不自證己罪之原則,不應提出被告之陳述於法院
思路引導 VIP
當律師對證據的真實性抱持合理懷疑,但該陳述又是來自於「刑事被告」本人時,你認為律師的「法庭真實義務」與保障被告「防禦權」之間該如何權衡?法規會允許律師直接拒絕向法院提出被告自己的陳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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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拿下這題!不過我要特別說明,這是一道因選項設計瑕疵而一律給分的爭議題,選 A、B、C、D 皆判定為正確。 言論分際與詆譭司法的界線 本題測驗《律師倫理規範》中律師與司法機關的互動。依規定,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選項(A)受訪指控政治迫害明顯違規。然而,選項(B)在訴狀內批評原判決「偏袒不公」,這究竟屬正當防禦還是惡意詆譭,實務上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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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司法機關關係
💡 律師應尊重司法尊嚴,但得於訴訟程序中合法爭議。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2項,律師不應公開發表損害司法尊嚴之言論,如指責法官政治迫害。
-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第2項,律師不得提出明知為虛偽之證據;真實義務相關另見第24條第1項(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
- 律師於書狀中指摘原判決偏袒或不公,屬正當辯護權利之行使,不違反倫理規範。
- 律師合理判斷證據為不實時,雖負有真實義務,但亦須兼顧被告防禦權,兩者衝突時應優先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