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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行將於 8 月 7 日在自家門口拍賣一支精心雕琢的花瓶,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拍賣之表示乃係要約
  • B 若乙前來應買,其應買之表示乃為要約引誘
  • C 若有出價較乙為高之應買表示出現時,乙仍受其自身之應買表示所拘束
  • D 甲對於出價最高之應買表示,得不為賣定之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公開邀請大家來對某件物品出價,而你提出了最高價,請思考:此時雙方對於「成交」這件事,是否已經達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約?在法律上,發起活動的人是否必須『無條件』接受市場上的任何出價,還是他保留了最後決定要不要點頭成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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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點評:精準掌握契約成立要件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要約」與「要約之引誘」,顯示你對契約法中意思表示的細微差別已有深刻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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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之法律性質
💡 拍賣公告為要約引誘,應買為要約,拍定始為承諾。

🔗 拍賣契約成立流程

  1. 1 拍賣公告 — 屬於要約之引誘
  2. 2 應買出價 — 屬於要約(應買人受拘束)
  3. 3 拍定表示 — 屬於承諾(拍賣人得決定)
  4. 4 契約成立 — 買賣契約自拍定時生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395條關於更高出價出現時原要約失效之規定。
🧠 記憶技巧:公告引誘、應買要約、拍定承諾;價高者現、前約再見。
⚠️ 常見陷阱:常誤認拍賣公告為「要約」而主張出價最高時契約即自動成立,或混淆應買人與拍賣人的主被動關係。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意思表示之合致 物之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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