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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 106年 [水產群] 專業科目(2)

第 50 題

50. 依據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修正之「漁業法」,下列有關「娛樂漁業」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提供漁船供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
  • B 規劃近海及遠洋漁撈活動
  • C 保護與保育水產資源
  • D 培育與合理利用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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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定義一種並非為了「商業獲利」或「生態復育」,而是為了讓民眾在假日放鬆心情、體驗海上風光的活動,你認為在法律名稱中,最能體現這種「休閒本質」的詞彙應該是什麼?這類活動與一般的職業漁撈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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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定義,這在專業科目考試中非常關鍵。

  1. 觀念驗證: 依據《漁業法》第 3 條規定,「娛樂漁業」是指提供漁船,供「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而經營之漁業。你正確選出 (A),代表你精準辨識了該法條的核心關鍵字:採捕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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