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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 106年 [水產群] 專業科目(2)

第 50 題

50. 依據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修正之「漁業法」,下列有關「娛樂漁業」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提供漁船供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
  • B 規劃近海及遠洋漁撈活動
  • C 保護與保育水產資源
  • D 培育與合理利用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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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定義一種並非為了「商業獲利」或「生態復育」,而是為了讓民眾在假日放鬆心情、體驗海上風光的活動,你認為在法律名稱中,最能體現這種「休閒本質」的詞彙應該是什麼?這類活動與一般的職業漁撈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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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娛樂漁業」之法定定義。依據漁業法第41條規定:「本法所稱娛樂漁業,係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或載客登島嶼、礁岩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由此可知,娛樂漁業的核心在於提供漁船,讓以娛樂為目的者能夠從事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等活動。選項 A 的敘述完全符合上述法條關於娛樂漁業的定義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其他選項的內容均非該條文所規範之娛樂漁業定義,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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