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之規定,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多少計算?
- A 以百分之二計算
- B 以百分之三計算
- C 以百分之四計算
- D 以百分之五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回到立法者的視角:當政府首度推行「補充保險費」制度時,必須在「填補健保財務赤字」與「減輕民眾負擔」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是政策制定者,為了降低新制度上路時的社會衝擊,且考量到行政計算的便利性,你會傾向設定一個較高還是較低的「整數百分比」作為起始點?試著從降低社會反彈的邏輯來推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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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規定,二代健保(100 年修正條文)施行第一年的補充保險費率法定為 $2%$。這個數值是制度轉軌時的關鍵基準,後續年度則會隨一般保險費率的調整而連動,而非固定不變。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條文中的「特定比例」與「施行年度」是國考中高鑑別度的考點。考生往往容易將「一般費率」與「補充保費費率」混淆,你能精準記憶施行首年的法定費率,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度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