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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我國憲法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以及公務員之:
  • A 懲處
  • B 懲戒
  • C 褒獎
  • D 級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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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如果一位公務員犯了嚴重的錯誤,為了保證處理過程的「客觀性」與「公正性」,避免主管機關官官相護或私下報復,你認為最終決定其「法律責任」的權限,應該放在該公務員隸屬的『行政機關』內部,還是應該交給擁有獨立審判地位的『司法機關』來處理?而這種由法官來決定的法律制裁,在專業術語上通常會怎麼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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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第 77 條,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為了落實權力分立並確保公務員權益受到公正保障,法律規定公務員若有違法失職情事,應由司法機關進行最終的判決。這與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考績處分有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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