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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6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A 與 B 至夜店慶生,離開時 B 已爛醉,A 由於體質關係滴酒未沾,見 B 執意開車,A 極力勸阻,但 B 不以為意,B 坐上駕駛座還未啟動汽車時,因不勝酒力,就趴在方向盤上不醒人事睡著了。A 見狀,將 B 挪至副駕駛座位置,自己駕車送 B 回家。在 B 的住處附近,A 因路況不熟,撞上路邊電線桿,B 的頭部撞傷流血。A 一時害怕,隨即下車準備離開,一邊打電話向友人甲告知事情發生經過,甲知悉後告訴 A,如果只是單純離開,仍難免被查獲,A 與甲詳細商討後,共同想出可能脫罪的方法,A 於是將受傷的 B 移至駕駛座上,佯裝 B 駕車肇事,並以路人身分報警。A 躲在一旁,待警察來到並將 B 送醫後,才離開現場。B 送醫經治療後身體無大礙,且不知自己沒有開車。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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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犯理論與妨害司法犯罪之結合。解題時應秉持「先正犯、後共犯」原則,先確立正犯 A 虛構 B 酒駕肇事之行為成立誣告罪與偽造刑事證據罪;接著判斷甲的參與型態,甲使原本僅想單純逃逸的 A 萌生陷害他人的犯意,應論以教唆犯。最後須特別注意刑法第 165 條的「他人」要件及共犯「限制從屬形式」之法理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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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與肇事者A共謀偽造現場並誣告他人,甲應如何論斷共犯身分與罪名?(涉及教唆犯、誣告罪及偽造刑事證據罪之成立與共犯限制從屬形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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