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6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律之廢止不得僅公布法律名稱及施行日期;而應將擬廢止之法律全文刊載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其所據以聲請許可之法律已廢止,並由其他法律所替代,但只要已廢止之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已廢止之法規仍可例外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告訴全國民眾「某條法律從今天起不再使用了」,為了達成通知的目的,最有效率且不浪費資源的方式,是把整條法律的內容重新印一遍給大家看,還是只需要明確點出「哪部法律」以及「何時失效」就足夠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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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敘述錯誤,這說明你對於《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有關法規廢止與適用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中非常經典,考驗的是考生對於法條細節的精確記憶與理解。
法律廢止的程序與公告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的規定,法律之廢止,「得」僅公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不需要將擬廢止的法律全文刊載。這是因為法律廢止的目的在於使其失效,為了行政效率與節省公報篇幅,僅需明確指出哪一部法律在何時失效即可。至於選項 (C) 提到的限期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與選項 (D) 關於「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都是法律適用中極為重要的配套機制,你能排除這些正確敘述並選出答案,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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