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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6年 [海巡行政] 海巡勤務

第 一 題

協調聯繫機制之建立,攸關各機關間能否密切協調聯繫及相互合作發揮功能;有關巡防機關掌理事項,涉及國防、警察、交通、財政、漁政、環保等機關,在那些情況下需要與上述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機制?試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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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海岸巡防法》中有關「權責劃分與協調聯繫」之規定,以及《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協助」法理。解題策略為「分類論述」,將題目列出的六大機關(國防、警察、交通、財政、漁政、環保)逐一作為標題,分別點出「管轄交錯」的具體情境(如平戰轉換、海陸交界追緝、海難與油污處理等),並說明為何需要建立機制(避免權責推諉、發揮統合作戰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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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海巡機關具備司法警察權與行政調查權,其執法場域涵蓋海岸、領海至專屬經濟海域。依據《海岸巡防法》第12條精神,巡防機關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因管轄區域相連或業務性質重疊,極易產生管轄競合或執法空窗。為發揮統合力量,落實《行政程序法》行政協助之法理,在面對跨部會、跨領域之重大或複合性案件時,必須建立標準作業程序(SOP)、簽署合作備忘錄(MOU)等協調聯繫機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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