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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受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 A 打電話
  • B 上汽車旅館
  • C 寄送電子郵件
  • D 傳送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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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我們在談論「通訊」這兩個字時,你的腦海中浮現的動作是「人與人之間傳遞訊息」還是「人出現在某個特定的空間」?如果一項活動純粹是關於你「身處何處」或「個人的私生活作息」,而沒有涉及「將資訊發送給遠方的另一方」,它還會屬於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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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憲法第 12 條保障的是「秘密通訊自由」,其核心在於保障民眾在利用特定媒介(如電話、郵件、簡訊)傳遞訊息時,通訊的「內容」與「過程」不被他人非法窺視或監聽。選項 (B) 則屬於個人私生活的空間隱私行為自由,通常歸類於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性權利,而不屬於「通訊」範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是一道典型的法律定義辨析題,旨在測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不同類型「基本權」的保障對象。只要能抓住「通訊 = 訊息傳遞」這個核心關鍵字,就能輕鬆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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