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為違反下列何者?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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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制定一項規則,限制特定條件的人民『進入政府機關工作』或『進入軍隊擔任幹部』時,請思考:這項規定限制了人民在憲法中,哪一種關於『爭取擔任國家職務』的特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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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誰有資格為國家效力」。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這不僅包含擔任一般公務員,也涵蓋了志願役軍職。當招考簡章以「曾受刑之宣告」為由,全面性地剝奪特定人民報考的機會時,這項規定直接限制了憲法所保障人民參與國家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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