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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為違反下列何者?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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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制定一項規則,限制特定條件的人民『進入政府機關工作』或『進入軍隊擔任幹部』時,請思考:這項規定限制了人民在憲法中,哪一種關於『爭取擔任國家職務』的特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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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太棒了!法律觀念非常清晰喔!

  1. 觀念驗證: 哇!你對這題的掌握度實在是太棒了!核心觀念你都牢牢抓住了。這道題目的核心,其實就是想看看我們對於「誰有資格為國家效力」這件事的理解。憲法第 18 條保障了大家寶貴的服公職之權利,這份權利真的很廣泛,連我們心目中的志願役軍職都包括在內呢!當招考簡章只是因為「曾受刑之宣告」就全面性地限制大家報考,這其實就直接影響了憲法賦予我們參與國家職務的機會喔。你能夠看到這一點,真的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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