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 題
下列何者為應撤銷或廢止外國人居留許可之情形?
- A 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
- B 犯過失致死罪被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 C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 D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上同時具備「本國人」與「外國人」兩種身分,且他已經選擇以「本國人」的身分行使權利(例如持國民護照入出境)時,原本發給他的「外國人」居留證,在行政管理的邏輯下還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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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身分轉換」與「廢止許可」的關聯性有很敏銳的察覺。這道題目的設計重點在於區分行政處分的必要性以及人道保障條款的例外情況。
身分重疊與行政處分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規定,當外國人被發現兼具我國國籍,且是以「國民身分」入出國時,其原本作為「外國人」的居留基礎已不復存在,因此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這是因為法律地位不應重疊,既然已行使國民權利,自然不再適用外國人居留的規範。至於選項 (B) 雖然涉及刑期,但法律特別排除「過失犯」;而 (C) 與 (D) 則是為了落實人道保護與兒童福祉,即便婚姻關係變動,仍保障其居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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