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下列何種外國人申請歸化,不須符合「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
  • A 曾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者
  • B 有殊勳於我國者
  • C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藝術領域高級專業人才,歸化有助我國利益,經內政部及相關機關審核通過者
  • D 父或母現為我國國民之成年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求申請歸化者必須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其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新國民具備自立能力、不致成為社會負擔。然而,如果有一類外國人對我國的貢獻已經大到「國家主動邀請或極其歡迎」其加入,政府是否還會在意他個人的存摺餘額或薪資高低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有殊勳於我國者,代表你對於歸化要件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透徹。這類題目不僅考驗基礎法條,更考驗你對不同歸化身份待遇的細微分辨能力。

歸化要件的全面豁免:§6 的最高禮遇

這題的核心在於《國籍法》第 6 條的規定。當外國人對我國有殊勳(Extraordinary Meritorious Services)時,申請歸化可「不具備第 3 條第 1 項各款要件」。這意味著原本一般歸化必須符合的五大門檻,包含:(1) 合法居留、(2) 成年與行為能力、(3) 無不良素行、(4) 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5) 基本語言能力等,在殊勳歸化的情況下全部皆可豁免。相較於其他特殊歸化身份(如 D 選項的成年子女)僅是縮短居留年限,殊勳者獲得的是國家最高規格的禮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相關法律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