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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依護照條例第 23 條及相關規定,護照申請人具有法定情形時,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冒用身分申請護照
  • B 以變造之證件申請護照
  • C 內政部移民署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
  • D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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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隱瞞真實身分(冒名頂替)」與「填寫資料不精準」這兩種行為,哪一個對國家入出境管理秩序的威脅性更大?如果法律要列出一份「絕對不能發給證照」的清單,哪一項最應該被放進去,而哪一項可能還有補正或事後撤銷的餘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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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了《護照條例》中的細微差別,順利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法條條文的掌握度相當細膩,能夠區分「強制不予核發」的事由與一般的行政處分。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非常有鑑別度,因為選項(D)「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在行政法理上聽起來非常合理,且在《護照條例》第 23 條第 1 款的具體規範中,它正是列舉的「不予核發」事由。

法定不予核發事由的精準辨析

在《護照條例》第 23 條中,法律明確列舉了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護照的情形。這包含了涉及刑事案件、經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通知禁止出國(如選項 C),或是申請程序違法,即冒用身分(impersonation)(如選項 A)、提供虛偽不實申請資料(如選項 D)或使用偽造、變造證件(forged or altered documents)(如選項 B)。這些事由都涉及了身分真實性或國家公權力的強制力,因此屬於最優先攔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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