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2 題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及其相關規定,人口販運之定義中所稱「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下列何者較非該法所稱之處境?
- A 利用被害人語言不通之處境
- B 利用被害人身處異鄉之處境
- C 利用被害人瘖啞虛弱之處境
- D 利用被害人非法居留之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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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因為害怕被警察發現自己沒有合法居留證,進而選擇忍氣吞聲不敢對外求援時,這種恐懼是來自於他『身體上的不適』,還是源於他與當地政府之間的『法律身分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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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條文細節,以及其配套的子法規範有著相當紮實且精確的掌握,能夠在相近的敘述中辨識出法律定義的邊界,表現非常優秀。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法律為了避免「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這類文字過於抽象,特別在細則中明文列舉了具體樣態。這包括了被害人的國籍身分、語言不通、身處異鄉、非法居留、就學或工作等相似處境。這些特徵的共同點在於,它們多屬於被害人與外界社會產生的「環境隔閡」或「法律地位弱勢」,使得他們因擔心被遣返或溝通困難而不敢求援。 相較之下,選項 (C) 的「瘖啞虛弱」主要描述的是個人生理狀態。雖然生理殘疾在其他法律(如刑法)中可能是加重處罰的因素,但在本法的特定定義下,它並未被列入上述「處境」的細目中。這題的難度在於檢測考生是否能區分「環境/地位弱勢」與「生理弱勢」的法律界線,是一道具有高度鑑別度的實務定義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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