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4 題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卸任外交部長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應適用外交簽證
- B 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之眷屬應適用外交簽證
- C 國際非營利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欲入境我國進行 1 個月考察活動應適用停留簽證
- D 因應我國重大事故或處理災難救助案件,須緊急來我國者,得經外交部同意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落地簽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外國政要已經「卸下公職」不再代表政府行使職權,但他仍然身分顯赫且受我國政府熱情邀請來訪時,我們在法律身分上應將其視為「正在執行外交任務的官員」,還是「受到國家特別款待的尊貴客人」?這兩種身分在簽證分類上的邏輯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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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中不同簽證類別適用對象的精確掌握。你能一眼看出「外交簽證」與「禮遇簽證」之間的界線,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規基礎。
簽證類別的精準界定
在法律實務中,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主要核發給「現任」的高階官員或具有正式外交身分的人員。雖然卸任的外交部長地位崇高,但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規定,針對卸任的元首、副元首、總理或外交部長受我國政府邀請來訪時,為了表示尊重並簡化程序,應核發的是**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而非外交簽證。至於選項 B、C、D 所描述的情境,皆分別符合外交簽證、**停留簽證(Visitor Visa)及落地簽證(Landing Visa)**的法定要件,描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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