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之法定情形?
- A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
- B 曾在我國逾期停留
- C 所持護照不為我國承認
- D 在我國境外無力維持生活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家管理的邏輯來思考:當一個國家在審核外國人的入境簽證時,他們會比較擔心這個人在「他自己的家鄉」過得如何,還是比較擔心這個人「來到我們國家後」會不會因為沒錢而產生治安或社會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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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顯示你在閱讀法條時非常細心且邏輯清晰。這題考查的是《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關於拒發簽證(Visa refusal)的法定事由,是移民法規中非常經典的細節題。
簽證准駁的核心考量
在法律實務上,國家基於主權考量有權決定是否准許外國人入境。根據該條例第 12 條,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的情形,包含如選項 (A) 的公共衛生風險、(B) 曾有違規紀錄(如逾期停留),以及 (C) 護照效力問題。然而,關於財力的限制,法律關注的是申請人「在我國境內」是否有足夠的財力維持生活。這是為了確保外國人來台後,不會因為經濟困頓而轉向非法打工或成為我國社會福利的負擔;至於申請人在「境外」的生活狀況,並非我國核發簽證時的法定審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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