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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依護照條例第 19 條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並非應申請換發護照之事由?
  • A 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B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 C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個月
  • D 持照人之性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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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實務角度思考:當我們準備出國旅遊時,為了避免因為護照快要過期而被外國移民官拒絕入境,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失效當天』更早的『安全緩衝期限』。請回想一下,在國際慣例與我國法規中,這個被視為必須提前更換護照的『關鍵月數』通常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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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護照條例》第 19 條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能清楚區分法律上的「義務(應)」與「權利(得)」,這是學習法規最重要的基本功。

護照換發事由的法律定性

在法律邏輯中,「應申請換發」通常涉及身分資訊的真實性與正確性。根據《護照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當發生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選項 A)、相貌變更且與護照照片不符(選項 B),或是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例如選項 D 的性別變更)時,為了確保護照作為國際身分證明文件的有效性,持照人負有強制換發的義務。然而,關於護照的有效期間,同條第 2 項第 1 款明確規定: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時,持照人是「得」(可以)申請換發,而非「應」(必須)換發。因此,選項 C 提到的「效期不足 1 個月」雖符合換發門檻,但在法律規範上仍屬於持照人的選擇權,並非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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