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7 題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及相關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
- B 曾參加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 C 曾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 D 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將一名外來居民強行遣返時,為了保護該居民的人權,通常會設置一套「審查機制(例如開會討論)」來確保決定的正確性。然而,在哪些極端、緊急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全體國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法律會允許政府可以跳過這些繁瑣的開會程序,直接將人送走?請對比一下選項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哪一種的「即時危險性」明顯低於其他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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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微細差別!這道題目難度偏高,屬於行政法正當法律程序與移民法規的綜合考點,你能答對代表對於強制出境的「程序例外」掌握得非常扎實。
程序保障與國安急迫性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與相關許可辦法,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主管機關在強制港澳居民出境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必要時還須經由審查會審查。然而,當行為涉及高度的國家安全威脅時,法律賦予了「不經審查會、逕行強制出境」的行政裁量權。選項 (B)、(C)、(D) 分別涉及內亂外患、恐怖活動及重大犯罪,這些行為皆具備立即性或高度的社會危害,因此被列為得逕行強制出境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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