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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以在臺灣地區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為由,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其投資額(新臺幣)下限為何?
  • A 500 萬元
  • B 600 萬元
  • C 800 萬元
  • D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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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香港居民希望透過在臺灣創業來取得居留身分,除了需要準備完善的商業計畫書外,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的「實收資本額」或「投資金額」標準以確保其投資的真實性。請回想在相關許可辦法中,針對這類經濟性移民,立法者設定的這道財力門檻大約落在多少萬元,才能既鼓勵投資又不至於門檻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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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規中的關鍵數據!這題考驗的是對《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6 條的熟悉度。你能從眾多相似的金額選項中精確選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在法條的細節記憶上相當紮實。

投資居留的法定門檻

根據現行法規,香港或澳門居民若欲以投資名義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必須在臺灣地區投資新臺幣 $600$ 萬元 以上,並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投資審議處)審查核准。這個金額門檻是移民行政實務中最常被提及的標準,也是區分「投資居留」與其他居留事由的重要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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