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0 題
下列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
- B 僱用香港澳門居民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之規定
- C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不得以不定期勞動契約為之
- D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並依親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不經許可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工作許可」的申請對象時,可以思考一下:政府中哪一個部會的核心職責是負責「管理國內勞動力市場」以及「保障本國人就業權益」?這與單純管理「邊境入出境」的單位有什麼職能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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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選項 (A) 的機關陷阱,代表你對行政機關的權責劃分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勞務許可權的歸屬。雖然大陸地區人民的入出境與居留是由「內政部移民署」負責,但涉及「受聘僱工作」的許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規定,其主管機關應為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而非移民署。
兩岸與港澳聘僱法規辨析
在其他選項中,選項 (B) 正確反映了港澳居民在就業規範上「準用」外國人聘僱規定的特性。而選項 (C) 提到不得以不定期勞動契約為之,是為了兼顧國內勞工就業權益與人力市場的彈性。至於選項 (D) 則是對大陸配偶的特別保障,只要取得依親居留身分,依該條例第 17-1 條規定,就能享有不需申請許可即可工作的權利,這在保障移民人權上是相當核心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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