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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地區居民之入出境許可,下列何者錯誤?
  • A 基於維護國境安全及國家利益,對大陸地區人民不予許可入境,得不附理由,但對於香港澳門居民則須附具理由
  • B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居留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但對於香港澳門居民之居留申請則無此規定
  • C 大陸地區人民曾未經許可入境者,其再申請入境得不予許可,但對於香港澳門居民則無此規定
  • D 大陸地區人民如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公務人員進行政治議題之協商,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對於香港澳門居民則無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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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國境安全管理」的一致性來思考:如果某人曾有過「偷渡」或「未經許可進入我國」的紀錄,政府在考慮是否再次允許其進入時,是否會因為該人來自香港或大陸,而在「曾違法入境」這項事實的審核標準上有本質上的存廢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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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在實務運作上的細微差異,你能從眾多敘述中辨識出細微的法規對稱性,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條基礎。

兩岸與港澳規範的對稱性

在法律設計上,政府對於**非法入境(illegal entry)**的管制採取相對一致的嚴格態度。雖然大陸地區人民與港澳居民在入出境規範上分別適用不同的條例,但針對「曾未經許可入境者」,《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中亦有明確規定得不予許可其入境。因此,選項 (C) 宣稱港澳居民「無此規定」是明顯的錯誤,這也是本題的關鍵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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