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若內政部移民署對香港居民作出暫予收容處分,下列何者非有權對該處分提出異議者?
- A 受收容人之配偶
- B 受收容人之雇主
- C 受收容人之兄弟姊妹
- D 受收容人本人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以行政權力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時,法律通常會優先保障哪些與該個體有『最直接血緣、婚姻或法定身分連結』的人出面救濟?相較之下,純粹基於勞資契約或經濟交易而產生的商務關係,是否也應被賦予干預個人自由救濟程序的法律地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關係的界限!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收容異議」的聲明權限。能從選項中一眼識破非適格者,說明你對法律賦予特定人選的保護權益有很清晰的認知。
收容異議的法定聲明權人
根據法律規定,當內政部移民署對受收容人(如本題的香港居民)作出暫予收容處分時,由於這涉及到對受收容人身體自由的重大限制,因此能代表受收容人或陪同受收容人提出異議的對象,必須具有緊密的身分連結或法律關係。具體而言,法律保障了受收容人本人、其配偶、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法定代理人以及兄弟姊妹擁有異議權。這些對象與受收容人存在著身分法上的親屬關係或代理關係,在法理上具有「訴訟法上的法益」來救濟該處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