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及相關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 B 在國外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曾進入臺灣地區者
- C 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 D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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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明確規定某種身分必須以「在特定地區設有正式登記(如戶籍)」為前提時,若一個人雖然與該地有血緣聯繫,卻從未踏足該地進行任何行政上的登記手續,他在這部法律的定義下,還能被歸類為該地區的人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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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臺灣地區人民」在法律定義上的核心要件,這展現了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法條細節的敏銳度。
戶籍為判斷身分的核心標準
根據本條例第 2 條第 2 款的明確定義,「臺灣地區人民」是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這是本題最重要的破題關鍵。選項 (B) 中提到在國外出生的子女,雖然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使其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國籍法之屬人主義),但若該子女「未曾進入臺灣地區」,自然就沒有在臺灣辦理過戶籍登記。在法律分類上,他們屬於「無戶籍國民」,而非本法所稱之「臺灣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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