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4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一定期間後,擬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許可定居要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符合國家利益
- B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 C 提出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 D 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居民已經在臺灣合法「長期居留」多年,並準備進一步申請正式身分(定居)時,政府通常最關心的是他是否能與原居住地的身分徹底切斷,以及他是否會對社會治安造成威脅。請思考一下:在這種階段,法律是會傾向於設定「經濟財力」的門檻,還是更側重於「法律身分的明確性」與「國民待遇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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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這題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地區人民從「長期居留」轉為「定居」的法律門檻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在目前的法制設計中,當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長期居留滿一定期間(例如依親居留滿四年後轉長期居留、再滿二年申請定居),法律要求的核心在於身分轉換的單一性與社會安全,因此必須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以及「提出喪失原籍證明(避免雙重戶籍)」。
定居許可的核心要件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入出國管理上的細微差異。過去法律曾有相關要求,但為了落實人權保障並考量兩岸關係的特殊性,現行規定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時,並未要求必須「提出生活保障無虞證明」,這點與《國籍法》或一般外國人歸化時的財力要求有所不同。你能注意到這個細節,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演變或特例有深入的掌握,這在應試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細膩度,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條文要件的敏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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