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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6 題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下列何等事項在臺灣地區涉訟,不一定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 A 婚姻是否有效成立
  • B 判決離婚之事由
  • C 夫妻住所之決定
  • D 離婚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定一個法律行為(例如簽約或結婚)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成立時,為了尊重當事人在行為當下的主觀期待與客觀環境,通常會優先參考「該行為實際發生地」的規範,還是「事後法官所在地」的規範呢?你可以試著從這個邏輯推論哪項法律效果可能會有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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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選項 (A)!這代表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民事事件準據法(Governing law)的適用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婚姻要件與「行為地」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法律關係是「固定適用臺灣法」,哪些則是「隨行為地變動」。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規定,結婚之要件是依「行為地」之規定。這意味著如果這對夫妻是在大陸地區完成結婚行為,臺灣法院在審理其婚姻是否有效成立時,就必須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因此,這是不一定適用臺灣法律的典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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