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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7 題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應如何處罰?
  • A 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 C 處 1 年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D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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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刻意避開國境審查,協助他人非法跨越邊界進入臺灣時,這種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威脅程度,法律通常會將其視為「單純的行政不合規(繳交罰鍰)」,還是「涉及自由刑的刑事犯罪」呢?此外,在處罰的嚴厲程度上,你認為刑期的上限應該設定在短期(3年以下)還是較具嚇阻力的中期(7年左右)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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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責任的輕重,顯示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的處罰規定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非法入境的刑事責任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兩岸條例第 79 條第 1 項。法律明確規範,凡是違反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Fine)。由於此類行為嚴重威脅國境安全與社會穩定,因此立法者將其定性為「刑事犯罪」,而非僅僅是繳錢了事的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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