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8 題
大陸地區人民甲為臺灣地區人民乙之配偶,甲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階段,乙不幸因病死亡。下列何者錯誤?
- A 乙死亡後,甲之居留原因消失,應廢止其居留許可
- B 甲若要繼承乙之遺產,應於乙死亡起三年內以書面向乙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 C 甲繼承之財產總額無上限
- D 甲不得直接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外籍或大陸配偶已經在臺灣落地生根、甚至有了家庭,卻僅因為配偶不幸過世就必須立刻被驅逐出境,這是否符合『保障家庭團聚權』的人道精神?當『行政程序的嚴謹性』與『家庭權的保護』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配套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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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中的「例外規定」!這道題目難度設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僅死背「居留原因消失則廢止許可」的原則,而忽略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相關辦法中對大陸配偶的衡平保護。
配偶死亡後的居留保障
在法律原則上,依親居留確實以「親屬關係存在」為前提,但針對大陸地區配偶,法律設有人道保障條款。當臺灣配偶(乙)死亡時,若甲已合法居留且未離婚,或在臺灣育有未成年子女,其居留許可不予廢止,這是為了保障婚姻移民的人權穩定。因此,選項 (A) 使用「應廢止」這種斷然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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