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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9 題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何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無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許可?
  • A 曾任考試院考試委員,二年前任滿退職
  • B 曾任基隆市市長,二年前任滿退職
  • C 曾任新北市市長,二年前任滿退職
  • D 曾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二年前任滿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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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臺灣的行政體系中,『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在政府層級、經費規模以及接觸國家敏感資訊的可能性上,法律通常會如何區別對待?這對官員退職後的遷徙自由管控程度,會產生什麼樣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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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行政職務位階與管制強度之間的關聯,這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的規範對象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具有高度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能否細膩地分辨「直轄市長」與一般「縣(市)長」在法律地位上的差異。

行政位階與審查門檻

根據本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規定,進入大陸地區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及陸委會組成之「審查會」許可的對象,包含曾任政務人員(如選項 A 的考試委員、選項 D 的政務委員)以及直轄市長(如選項 C 的新北市市長)。這類高層公職人員即便退職未滿三年(題目設定為兩年),其入出境行為仍受到高度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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