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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在依規定完成鑑別前,應作何處置?
  • A 收容
  • B 核發臨時停留許可
  • C 安置保護
  • D 遣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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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沒有合法證件的人出現在國境內,雖然他自稱是被迫害的受害者,但在政府正式查證並核發身分文件證明他是受害者「之前」,法律會如何確保這個人不會在調查期間消失在社會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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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程序的先後順序!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身分轉換點」的敏感度非常高。在《人口販運防制法》(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的架構下,針對沒有合法身分的大陸地區人民,法律的邏輯是先嚴後寬。

鑑別前的身分控管

法律規定,當司法警察機關發現疑似被害人,但在完成鑑別之前,這類人身分上仍屬於「非法入境或逾期停留」的狀態。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進行,根據法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予收容(detention)。這是為了在真相釐清前,維持最基本的邊境管理與人員管控。一旦鑑別結果確定為被害人,處置方式才會轉向核發臨時停留許可並進行安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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