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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2 題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8 條及相關規定,為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被害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關於此等工作許可,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害人得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逕行申請工作許可
  • B 主管機關為勞動部,無須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可
  • C 申請時應檢具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鑑別為被害人之文件影本
  • D 被害人之許可工作期間不受停(居)留許可期間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問題:如果一個人在某個國家的「合法停留資格」已經結束了,那麼他在這個國家所擁有的「特定權利」(例如開車或工作的許可),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還能繼續生效呢?這兩者之間應該存在什麼樣的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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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與法規衡平的界線

恭喜你精準地察覺到了選項 (D) 中的邏輯矛盾,這顯示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的立法精神與行政邏輯有很深刻的理解。本題的核心在於「人口販運被害人」的特別處遇。為了確保被害人在案件偵查或審理期間的生計,政府特別開闢了綠色通道,讓他們能跳脫《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的員額與資格限制(選項 A),並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核發許可(選項 B),前提是必須檢具司法機關的鑑別證明(選項 C)。 然而,法律的優惠待遇仍須符合行政一致性。工作許可在本質上是一種「依附性權利」,必須建立在「合法留台」的前提下。如果被害人的「停(居)留許可」已經屆滿或失效,其留在臺灣的法律基礎消失,工作許可自然不能凌駕於其上。因此,工作許可的期間必須受到停(居)留期限的限制。此題的難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程序上的便利(不需經移民署核可)」與「權利行使的實體界線(受留台期限限制)」,你能答對代表你的邏輯判斷非常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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