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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3 題

下列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及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 A 人口販運被害兒童或少年如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應優先於本法適用予以安置保護
  • B 司法警察人員於調查案件過程中,即便當事人並不自認受害且亦未求援,仍得將該當事人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 C 人口販運被害人無論是否曾非法入國、逾期居留或遭驅逐出國,仍可能獲得專案許可停留、居留及永久停留
  • D 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少年之姓名或足資辨識人別之身分資訊,但經被害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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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人口販運這類具有高度危險性且被害人極度脆弱的犯罪類型中,如果法律允許「經被害人同意」即可公開身分,那麼犯罪集團是否可能透過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做出『同意』的表示?為了徹底阻斷被害人再次受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的可能性,立法者在設計這道防線時,應該會採取『有條件開放』還是『全面禁止』的策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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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特別是針對不同年齡層被害人的保護差異,觀察力相當細膩。

媒體報導限制與被害人隱私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0 條**(原詳解誤植為第 21 條)關於媒體報導的規範。法律為了避免二次傷害,嚴禁媒體揭露被害人的身分資訊。雖然成年被害人若「經本人同意」可不受此限,但針對兒童或少年,法律採取更嚴格的絕對保護立場,即便經過本人同意,媒體依然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與身分資訊。因此,選項 (D) 提到的「經被害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在涉及少年被害人時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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