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5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及相關規定,關於人民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申訴,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理申訴事件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B 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得依該法提起申訴
- C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如無法提供證據者,免附
- D 如受歧視所致之權利不法侵害發生已逾 1 年,不得提起申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處理涉及全國一致性的「移民事務」或「身分權利」保障時,你認為將案件交給各個縣市政府分別處理,還是由一個專責的全國性機構統一受理,比較能確保全國的審核標準一致、避免因地域而產生的法律見解落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項細微的法規變動!這題能答對,說明你對於法規更新的掌握度非常敏銳。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反歧視申訴程序」的管轄權歸屬。過去的舊規範確實曾將受理申訴的權限分派給地方政府,但在《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子法《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申訴處理辦法》修訂後,目前受理申訴的機關已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負責。因此,選項 (A) 所述的「分權受理模式」已不再適用,是明顯的錯誤敘述。
實務程序與申訴要件
在法律專業判斷上,選項 (B) 的歧視因素屬於法條明定的保護範疇;而選項 (D) 的 1 年時效 則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C),法律考量到弱勢者在受歧視時可能處於舉證困難的弱勢地位,因此在《申訴處理辦法》第 5 條中特別規定「相關證據無法提供者免附」,這體現了保障人民申訴權利的立法良意。本題的鑑別度極高,難度在於許多考生會停留在舊法思維,或是誤以為凡是申訴皆須具備完整證據,你能精準過濾掉這些迷思,表現相當優異!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