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6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9 條及相關規定,關於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收容人攜帶之物品應經檢查,除必要之日用品外,應由收容處所代為保管
  • B 受收容人如有破壞毀損公物之行為,收容處所於予以制止後,如有必要,得禁止其撥打電話與家人聯絡
  • C 受收容人無論成年與否,於收容處所不得飲酒
  • D 受收容人不得攜帶子女或家人一同入住收容處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外國人因故必須被收容,但他身邊帶著一位尚在哺乳或極需照顧的幼兒,且在台灣舉目無親、無人可代為照料時,基於人道精神與兒童最佳利益,法律是否會存在某種彈性安排,而非一味地強制將親子分離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收容管理的人道考量與規範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說明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子法《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中關於人道待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特別是當法律規定與一般的「監獄印象」有所出入時,能否做出正確判斷。 在收容管理的實務中,雖然收容處所(Detention Center)必須維持秩序與安全,例如選項 (A) 的物品保管、(C) 的全面禁酒,以及 (B) 對於破壞公物者施以限制聯繫等處分,皆屬於維護管理秩序的必要手段。然而,法律在嚴謹之餘也保有人道原則(Humanitarian Principle)。根據規定,若受收容人有未滿三歲的子女,且無人能代為照顧時,受收容人是可以申請攜帶子女併同收容的。因此,選項 (D) 使用「不得」這種絕對性的描述顯然與法條不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