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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9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禁止國民出國之法定事由?
  • A 未經核准出國之役男
  • B 經判處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或通緝中
  • C 具有涉及內亂罪、外患罪之重大嫌疑
  • D 經海關查獲攜帶危及飛航安全之違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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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限制一個國民「離開國土」的權利,通常是為了確保哪些「長期的司法權行使」或「重大的國家義務」得以完成?如果某人在機場因為攜帶了不合規定的物品而被攔截,這屬於對他『出國權利』的法規剝奪,還是僅是對其『特定違法物品』的查扣與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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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與禁止處分的精準判斷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國民出國限制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能有效區分「即時的違規行為」與「法定的出國禁止事由」。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的規定,國家限制國民的出國權利,主要聚焦於司法程序**(如選項 B 的通緝或刑罰執行)、國家安全(如選項 C 的內亂外患重大嫌疑)以及法定國民義務(如選項 A 的役男身分)。這些事由通常具備長期性或程序性的特徵,旨在確保刑事追訴、刑罰執行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達成。選項 (D) 所述攜帶違禁物,雖然涉及《民用航空法》或刑事法律的處罰,屬於當下的違法行為查處,但並非本法明定「禁止出國」的行政處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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