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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之規定,如子女出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時,子女身分之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或住居地法之一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 B 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非婚生子女者,為非婚生子女
  • C 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或住居地法之一為非婚生子女者,為非婚生子女
  • D 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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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跨國法律糾紛時,如果不同國家的法律對於「孩子是否具備婚生身分」的認定不一致,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讓孩子「更容易」還是「更難」獲得法律保障?為了達成這個目標,法律應該只參考孩子一個人的國籍,還是應該把與孩子有直接關係的父母國籍也納入考慮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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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的核心條文!你能快速從選項中辨識出正確規範,說明你對身分法在涉外法律衝突中的適用原則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有利於子女身分的法律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護子女利益」的立法精神。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判定子女是否具備婚生身分時,法律採取了較為寬容的「選擇適用」原則。具體而言,只要在子女出生時,「子女本人」「母親」或是「母親之夫」這三方中任何一方的本國法**(Lex patriae)認定其為婚生子女,法律就會採認該婚生地位。這種設計是為了避免因各國法律定義不同,導致子女在法律上陷入地位不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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