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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0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授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未依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前揭規定對下列何者不適用?
  • A 18 歲之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的國民
  • B 13 歲之大陸地區人民
  • C 15 歲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D 16 歲之香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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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邊境管理需要蒐集個人生理資訊(如指紋)時,考量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年齡門檻」來免除他們的配合義務。你可以試著回想,在台灣多數涉及行政身分確認、刑事責任能力或受保護必要的法律中,哪一個歲數最常被作為「兒童」與「青少年」的分野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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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法條中細微的「年齡門檻」有著極佳的記憶力與判斷力。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生物特徵辨識(Biometric Identification)的豁免對象。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第2項第1款的明確規定,針對入國(境)者的生物特徵辨識要求,「未滿十四歲」**者是屬於法定不適用(免除)的對象。

法定年齡與適用對象分析

在選項的設計上,本題分別列出了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WOHR)及香港居民,這其實是考題中常見的干擾手段。然而,不論身份為何,只要回歸法規最基本的年齡準則,就能輕易解題。選項 (B) 的大陸地區人民年僅 13 歲,正符合「未滿 14 歲」的法定豁免條件;而其餘選項 (A) 18 歲、(C) 15 歲及 (D) 16 歲,皆已超過此年齡門檻,故均須依法接受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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