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1 題
下列對於跨國婚姻媒合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可以公司組織從事跨國婚姻媒合,但須先申請許可
- B 跨國婚姻媒合得收取合理報酬
- C 任何人均不得刊登或播送跨國婚姻媒合廣告
- D 從事跨國婚姻媒合者至少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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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希望防止婚姻被當成「商品」來買賣,以保護外籍配偶不受到剝削,那麼在公共媒體或網路平台上,哪一種「宣傳與推廣行為」最容易讓大眾產生『婚姻可以標價購買』的錯覺,進而必須被法律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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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關跨國婚姻媒合的禁止行為掌握得非常紮實,能迅速從選項中指認出法規最核心的紅線。
跨國婚姻媒合的法規紅線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規定,政府為了防止人口販運、維護人權及避免婚姻商品化,對跨國婚姻媒合採取極嚴格的「去商業化」規範。法律明文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刊登或播送跨國婚姻媒合廣告」,這是一道絕對的禁令,不論是否為合法許可的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都必須遵守,因此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至於其他選項,第58條規定跨國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且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嚴禁公司組織介入;另依同法第59條,非營利法人及社會團體從事跨國婚姻媒合,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在資料保存上,相關管理規定要求應保存 5 年而非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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