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2 題
下列有關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逾期居留者,一律逕行強制出境
- B 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均應召開審查會
- C 若有暫予收容之必要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向法院聲請裁定收容
- D 認以不暫予收容為宜者,得命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及遵守一定義務以替代收容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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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決定將一名違規的境外人士強制送出國,但考量到該人士在國內仍有住處、不會逃逸,且基於人權保障不一定要將其關押在收容所時,你認為法律可能會提供哪些折衷手段,既能確保這個人不會失蹤,又能不必採取最嚴厲的監禁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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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中,關於強制出境與收容處分的規範有相當札實的理解。
收容替代處分的法理
選項 (D) 所描述的機制稱為「收容替代處分」。在法律實務上,強制出境雖是為了維持入出國秩序,但「收容」本質上限制了人身自由,因此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當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評估後,認為沒有暫時收容(Detention)的必要,但為了確保後續能順利執行強制出境,可以透過要求受處分人繳納保證金、提供聯絡方式或定期報到等替代手段,這體現了保障人權與行政目的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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