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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3 題

在我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關於其居留期間之權利義務,何者錯誤?
  • A 居留原因若有變更,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
  • B 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得憑外僑居留證再入國,不須另外申請重入國許可
  • C 有依法參與集會遊行的權利
  • D 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國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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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對於國家管理而言,針對一個『領有期限、隨時可能因原因消失而撤銷』的居留者,與一個『已經獲得永久定居權利』的居留者,在他們頻繁進出國境時,法律在行政控管的嚴格程度上,理論上會有什麼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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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外國人居留權與行政程序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條文細節的敏感度,你能避開陷阱非常不容易。

重入國許可的法律細節

在法律規範中,一般持有外僑居留證(ARC)的外國人,若在居留期間有出國後再入國的需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規定,原則上仍應申請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雖然目前實務上多在申請居留證時併案辦理,但在法律文字上,只有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APRC)者,才享有直接憑證再入國、免申請重入國許可的法規優待。因此,選項 (B) 將此權利籠統化為所有居留者,便成了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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