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4 題
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者,應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何等申請經許可,方得合法居留?
- A 臺灣地區居留證
- B 外僑居留證
- C 臺灣地區定居證
- D 停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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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正式放棄了原本的國籍,且在法律上已不再被視為「本國國民」時,他在入出國管理法規的定義中,應該被歸類為哪一種身分?而這類身分的人,通常需要申請哪種性質的居留證明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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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身分轉換的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能清楚分辨國籍變動後對應的居留證件種類。
居留身分之銜接與法據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一旦個人喪失我國國籍,即便其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處於暫時無國籍狀態),在我國法律分類上已不具備國民身分。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第 1 款之規定,這類對象應向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ARC)**,經許可後方得繼續合法居留。這是為了確保原本具備國民身分的人,在轉換國籍的過渡期間,仍有法定的居留管理機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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