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5 題
內政部移民署撤銷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之許可時,應作成何種處分?
- A 限令出國
- B 暫予收容
- C 強制驅逐出國
- D 處罰鍰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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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決定取消一個人在臺灣合法居留的權利,但在這個人還沒有出現暴力抗命或其他危害治安的行為前,法律通常會優先給予他一個「自行打包、安排行程」的緩衝期,還是會直接動用警力把他押送出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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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看來你對無戶籍國民處分規範的掌握非常精確。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行政機關在撤銷行政處分後,接續產生的法律效果,你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程序與入出國管理邏輯已有深厚理解。
無戶籍國民處分之法律效果
當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NIA)依法撤銷或廢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ational Withou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NWOHR)的居留許可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規定,移民署應作成「限令其出國」之處分。這是一種具備行政緩衝性質的措施,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自行出國,以維護其人格尊嚴並維持基本的國境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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