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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6 題

下列何種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不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 A 最高法院薦任第八職等書記官
  • B 國家安全局約僱人員
  • C 教育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 D 國防部軍備局聘僱人員

思路引導 VIP

我們可以思考一下:法律在限制公務員前往特定地區時,通常是基於哪些考量?如果我們把公務員分成「負責行政庶務者」與「處理國家核心機密者」,兩者在出境管制上的嚴格程度會一樣嗎?此外,對於一般行政體系的官員,法律是否會設定一個具體的「職等門檻」來作為管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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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 (A) 最高法院薦任第八職等書記官 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中關於進入大陸地區的許可制度,已有相當穩固的基礎。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混淆「職等高低」與「機關性質」這兩套不同的審核標準。

身分層級與機關屬性的判定

依據兩岸條例第 9 條規定,進入大陸地區須經內政部許可的人員主要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職務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的機關,例如國家安全局、國防部等,由於其工作本質具備高度機敏性,無論職等高低,包含約聘僱人員皆受限制,這也是為何選項 (B) 與 (D) 必須申請許可。第二類則是針對一般行政機關的高階官員,其門檻通常定在「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這解釋了為何選項 (C) 的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需要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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