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7 題
下列有關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有犯罪嫌疑,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 B 因欠繳稅款,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 C 因刑事、民事責任、行政義務未了結以外之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 D 禁止外國人出國,內政部移民署應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如果要限制一個人的遷徙自由(例如禁止出國),法律通常會要求該理由必須與特定的重大公法或私法義務(如稅務、刑案)有關。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行政機關以「法律規定之外」的其他模糊理由來限制出國,這是否符合保障人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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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ity)**以及現行法條的文字細節有著極高的敏銳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1 條中,關於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禁止外國人出國的法定事由。你能在選項 (C) 這種帶有擴張解釋意味的「以外之案件」敘述中察覺異樣,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法律依據
根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1 條規定,禁止外國人出國的情形僅限於: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二、經財稅機關或各權責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至於選項 (D) 提到的書面通知,則是保障行政處分相對人知悉權的基本程序。選項 (C) 所稱「案件以外」的請求,不僅缺乏明確的法律授權,更會導致行政機關權力過大,因此在法治國家中是絕對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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