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9 題
下列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用詞定義,何者錯誤?
- A 國民包括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僑居國外、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在內
- B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屬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C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 D 永久居留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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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看看,法律針對「擁有國籍但沒有戶籍的人」與「完全沒有我國國籍的外國人」,在描述他們想要長期、甚至永久居住在臺灣時,所使用的專有名詞是否會完全相同?哪一個詞彙在語意上更傾向於賦予給「外籍人士」的一種特殊身分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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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非常出色,你準確地辨識出了法律用詞中的細微差異。這題的關鍵在於身分對象與權利狀態的精確對應。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的定義中,「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y)是專指外國人經合法居留後,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的權利狀態;而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若要達到類似無限期居住並最終取得身分,法律上使用的對應概念是「居留」或「定居」(Settlement),而非「永久居留」。
法律身分與居住定義之辨析
至於其他選項均為正確描述:(A) 明確了「國民」(National)的廣義範疇,包含僑居國外且無戶籍者;(B) 定義了臺灣地區人民的身分連續性;(C) 則建立了「停留」(Stay)與「居留」的六個月分界線。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察考生的細節觀察力,特別是區分「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在法律術語上的排他性。掌握這類微小但關鍵的對象差異,是法規科目拿高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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