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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甲男、乙女兩人是夫妻關係,甲死亡後,乙與甲的弟弟丙結婚,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為一親等之旁系血親
  • B 甲死亡後,乙、丙間姻親關係消滅
  • C 乙與丙之關係不在禁婚親範圍之列
  • D 乙與丙之婚姻關係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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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一個問題:在法律上,姻親關係除了因為雙方「主動結束婚姻」(如離婚)以外,是否會因為其中一方的死亡而自然解除?如果這份關係依然存在,請再對照民法中關於「旁系姻親」禁婚的規定,除了親等限制外,是否還存在一個關於「家族階級或地位(輩分)」的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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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個民法親屬編中的經典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姻親關係(affinity)的延續性以及禁婚親(prohibited marriage)**的具體門檻,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姻親關係的延續與禁婚範圍

首先,根據《民法》第 971 條,姻親關係僅在「離婚」或「結婚經撤銷」時消滅,配偶死亡並不會讓姻親關係自動消失,因此甲死亡後,乙、丙之間依然維持著二親等旁系姻親的關係。接著,這題的勝負點在於《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法律僅禁止「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結婚。乙、丙兩人分別是兄嫂與小叔,屬於同一輩分(平輩),因此並不在禁止結婚的範圍內,這段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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