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7 題
下列有關我國民法對於收養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夫妻之一方得收養他方之子女
- B 單身者也可以收養子女
- C 被收養者未成年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 D 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但須得到其本生父母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孩子已經具備基本的語言表達能力與認知判斷力時(例如小學階段),法律在處理涉及他一輩子身分變動的重要決定時,會採取「完全由父母決定」還是「必須聽取他本人的聲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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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收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要式契約,而在涉及未成年人權益時,法律會根據其年齡給予不同層次的自主權,這正是本題的核心考點。
收養意願的表達層次
根據《民法》第 1076-2 條,收養的意願表達並非一律由法定代理人代勞。法律以 7 歲 作為分界點:當被收養者未滿 7 歲時,確實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然而,一旦被收養者已滿 7 歲(但仍為未成年人),法律為尊重其主體性,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表示同意,並同時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選項 (C) 籠統地宣稱未成年人一律由他人「代為」處理,顯然忽略了 7 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自主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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