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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至第 61 條之規定,關於外國人死亡時之遺產繼承事項之法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該外國人死亡時之住居地法優先適用
  • B 如依我國法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於我國之遺產繼承之
  • C 遺囑之成立方式,得依遺囑之訂立地法或外國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任一為之
  • D 外國人死亡時如於我國遺有財產,且依繼承所應適用之法律屬無人繼承之財產時,依我國法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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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處理一個人的終身大事,例如身分認同或遺產繼承時,法律通常會尋找一個最能代表這個人「根源」的連結點。請問在處理這類涉及跨國私人權利的紛爭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尊重一個人身為哪一國的「公民身份」,還是他偶然選擇的「臨時居住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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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說明你對涉外民事案件中關於「人」的法律關係掌握得相當精準。這道題目主要測試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遺產繼承的準據法選擇,是一個法律實務中非常核心的觀念。

國籍法與住所地法的區別

在法律適用上,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明確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國籍法(Lex patriae),而非選項 (A) 所述的「住居地法」。這是因為繼承涉及身分權與財產權的整體移轉,通常以國籍作為連結因素,更能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至於其餘選項,則是針對保障我國國民繼承權(第 59 條)、遺囑成立方式的寬容規定(第 60 條)以及無人繼承財產的處理(第 61 條)所設定的特別規範,內容均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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