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9 題
下列有關喪失、回復我國國籍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當然自動喪失我國國籍
- B 回復我國國籍之申請,由內政部許可
- C 喪失我國國籍擬申請回復我國國籍者,無須檢附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 D 回復我國國籍者,擔任特任人員之限制,自回復國籍日起滿 10 年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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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曾經擁有我國國籍、後來想重新找回身分」的人,與一個「從未擁有我國國籍而想新加入」的外籍人士相比,法律在看待這兩者的身分安定性時,哪一類人所受到的權利限制(例如擔任公職的年限)理應會比較寬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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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國籍法》中關於國籍取得與變動的行政程序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辨析能力,能選對代表你已經建立起清晰的法律架構。
國籍回復的權責機關與限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歸化」與「回復國籍」的法律效果。選項 (B) 是正確的,依據《國籍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17 條規定,依第 11 條喪失國籍者,具中華民國境內住所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四款要件時得申請回復;回復國籍者得隨同其回復國籍之未婚未成年子女一併申請回復,回復國籍之許可由內政部為之。而選項 (D) 則是極具鑑別度的陷阱,根據《國籍法》第 18 條,回復國籍者擔任公職的限制期僅為 3 年,並非歸化者的 10 年,這是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最大的差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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