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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乙向甲借款,乙為擔保其債務之清償,乃在自己土地上設定抵押權給甲,下列何種情形甲之抵押權會受影響?
  • A 乙於抵押權設定後,將該土地讓與丙時
  • B 乙將該土地之一部讓與丙時
  • C 甲之債權經分割時
  • D 甲之債權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且甲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逾十年不實行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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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債權已經因為過了太久而法律不再強制要求償還,且債權人在這之後又持續多年完全不採取行動,法律應該讓這項『土地上的負擔』永久存在,還是應該設定一個最終期限來清理這種不穩定的法律關係?這對土地的經濟價值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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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確掌握了抵押權的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抵押權的特性。選項 (A)(B) 涉及抵押權的追及性,即便土地讓與,抵押權仍存在;(C) 則是抵押權的不可分性,債權分割不影響其行使。而正確答案 (D) 是依據《民法》第 880 條:若主債權因時效消滅,抵押權人須在 5 年內行使抵押權,逾期則抵押權消滅。題目中提到「逾十年」,已超過法定五年期限,故抵押權會受影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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